案情简介
2006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
2010年10月份,原告怀孕。便回到父母家居住。只有每周末的时候才回到之前的婚房居住。双方见面甚少,感情也因此而越来越差。
2011年6月,婚生子出生。
现婚生子与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接送其上学。
原告因双方没有感情为由,现提出离婚。
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子,一辆车子。
本案和现在很多案件一样,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为上班白领,被告为公务员,工作比较繁忙。双方因婚后相处时间少,感情逐渐下降,最终导致离婚。
办理过程
像这样的案件,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起诉时是不可能判决离婚的。因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并且双方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但是从实际上讲,双方的矛盾已经很大,双方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没有感情的婚姻就是一场灾难,对双方都是折磨。
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本人经过了解,本案中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并且自己同意在财产分割上做一定的让步。但是孩子抚养权不愿意做出任何让步。为了更好的了解办理案件,于是本人联系了被告,听取了被告的意见。经过多次沟通,本人发现,1、双方虽然有矛盾,但是双方还是比较理性;2、双方孩子都有着不可割舍的感情。
于是就从这个切入点不断的做工作,因为,这样的案件法院是不可能判离婚的,然而原告急切想要离婚,于是只能通过调解的方式离婚。并且本案有调解的基础,至少调解被告可以多分的一些财产。
最后本案在法院的指导下,完成了调解。离婚后,双方并为发生过多的争执,较为和谐。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房产与车子归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45万元,5年内付清。
案件分析
本案如果单从财产分割的角度上看,原告的确有点吃亏,但是,离婚案件不是经济纠纷案件,不能单从财产角度判断问题。本案,虽然原告在财产分割上吃了一点亏,但是,其顺利离婚,并且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最重要的是,双方都为对方保留了足够的余地,虽然离婚,但并为像很多离婚案件一样双方成为仇人,今后见面可以做朋友。这一点才是最大的成功,因为,双方有孩子,双方关系融洽一点,对孩子的成长就会健康一些。因此,本人认为,这是一个成功的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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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事法学研究网——陈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