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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能因孩子的年龄而被剥夺
浏览量:1747   发布时间:2015-03-26

离婚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能因孩子的年龄而被剥夺

随着今年“两会”召开,民革中央拟提的“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一案备受关注,据说,这是相关机构为了“遏当下社会草率离婚之风气”而设。提案建议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未成年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虽未最终定案,但是这个事件却引起了一阵风波。就这个提案而言,本人早就想发表自己的看法,由于时间比较紧一直没有写,现在我们就来分析这个提案。

首先,这个提案违反了我国婚姻的基本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这个婚姻自由不仅是说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公民实行其人身权利的表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任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也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个提案以“子女未满10岁”为由禁止父母协议离婚,就直接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因此,该提案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规定。

其次,该提案不仅无实际意义,反而增加法院的诉讼压力。

该提议要求子女未满十岁的不能协议离婚。即使该提议不违法,那么也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双方已经没有感情,都希望离婚的。即使无法通过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而且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法院肯定会一次性判决离婚。双方同样可以轻松的达到离婚的目的。唯独不同的是,给原本审判压力已经很大的法院增加审判压力,浪费诉讼资源。

因此,这个提案不经违反我国的法律,而且根本无法解决其想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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