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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写借条引起多起诉讼
浏览量:1701   发布时间:2015-08-21

未写借条引起多起诉讼

承办人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根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3日,朱某替其朋友胡总向甘某借款3万元。甘某原本家庭条件不好,但是由于当时甘某与朱某正在处对象。甘某担心如果拒绝了可能会让朱某的印象不好。于是觉得借给胡总。当天甘某就从家里取出18000元,然后由朱某和胡总开车带甘某到银行取出12000元,共计30000元。回到小区后,甘某打算把钱交给朱某,但是朱某说是钱实际要给胡总的,要甘某直接交给胡总,于是甘某就将30000元现金交给了胡总。当时胡总还支付给甘某1200元作为利息,并再三说明1周内还款。朱某也对甘某说“你放心,胡总是我朋友,你放心。”于是甘某也没有要求他们出具借条。

一周后,甘某向朱某要求还款,朱某以现在资金周转有困难为由,要求再过段时间。之后,朱某均以各种理由不还款,在甘某的多次催讨下,朱某给甘某一张借条。从此,朱某与甘某彻底决裂。甘某拿到借条后,再次向朱某要求还款时,朱某再也不接甘某的电话。

【办案过程】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定陈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陈根律师在接收这个案件后,仔细询问了当事人,经过一番详细的沟通,得出以下事实:1、借款事实是存在的。2、借款是由朱某向甘某提出的。3、借款实际落入吴总的手中。4、甘某没有吴总的人任何联系方式,也不知道其姓名和地址。5、朱某不愿意配合甘某要回借款。6、甘某在朱某处要回一张借条,显示借款人为朱某;但是经过核对,该借条可能不是朱某的笔记。

结合上述六点事实,可以得知本案的难点在于,1、朱某虽参与借款,但是其不是实际借款人。2、吴总虽是实际借款人,但是又无法得知其身份信息。陈根律师为了能够为甘某要回借款,经过认真的思考决定同意甘某的第一步做法。先起诉朱某,打算在庭审的过程中,利用询问和证据,迫使朱某自认借款或者供出所谓“吴总”借款的事实,以及吴总的情况。

由于案件已经有当事人自己立案,于是陈根律师便联系法院沟通相关的案件情况,经过沟通,发现本案件送达不了,朱某的户籍地无人签收,被退回。于是陈根律师联系甘某,又提供一个新的地址,该地址是朱某父母的住址,据了解,朱某现住其父母家中。为了能够完成送达,于是,拱墅区法院采用上门送达的方式,陈根律师陪同前往经行拍照记录。最终,由其父亲签收。圆满完成了送达的工作。

本案开庭时,甘某及陈根律师出具了借条、短信等书证,还邀请了事发时同一小区的人证出庭作证,再结合法庭的调查和询问。最终使朱某必须指出吴总,否者将可能认定是其借款。朱某无奈当庭指出是吴总借款,并且在法庭的要求下,当庭打电话给所谓的“吴总”,要求确认此事,并当庭得到了确认,“吴总”也认可钱是其所借。

庭后,法院依法传唤了所谓的“吴总”,并制作询问笔录。得知,“吴总”全名系吴小明,与朱某是朋友关系,一起承包工程。钱是其所借,但是辩解说,钱已经归还。

得到这些证据后,法院于陈根律师沟通,甘某同意撤诉,重新起诉吴小明,法院将收集的相关证据复印给甘某。在收到这些材料后,陈根律师再次准备材料向拱墅区法院起诉,要求吴小明还款。

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吴小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但提供了书面的答辩意见,答辩内容主要是说明借款已经还清,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2015年6月15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小明在判决生效之日7天内向甘某支付借款叁万元。

2015年6月26日甘某收到判决书后,无法抑制心中的激动,多年的委屈终于的到了释放。甘某为了表示对援助中心的感谢,特意送上了一面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其实就是一个简单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其实十分清楚。问题在于借款时没有借条,实际借款的身份无法查明,中间介绍人与实际借款人关系密切,又不愿意透露相关信息。从而导致案件在证据上十分的欠缺。本案最终通过起诉中间人迫使其提供实际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才最终获得胜诉。其实本案如果中间人朱某不出庭,那么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朱某的借款关系,那么将导致无法败诉的后果。

本案再次说明一个问题,民间借贷,借条(或者欠条)一定要对方出具并且需要妥善保管,否者一旦发生纠纷,就将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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