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夫妻一方在外面欠的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这个是一个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以前,大部分的观点都是,“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时候,一些家庭主妇就很“受伤”。有时候离婚时莫名其妙出现一堆巨额债务,婚姻已经“不幸”,却还有背负一身的债务。
但是,今后可能就会不一样了。因为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18〕2号文件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颠覆性的认定。
这个《解释》只有四条,扣除最后一条生效规定,其实实际只有三条,但是就这么三条将对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起到了颠覆性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看以下这个《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根据该《解释》的第一条,如果债务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或者一方追认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以前也是如此。
第二条,从表面上看其基本意思于原先的一致,并未改变。
重点是第三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然而实际这个证明是很难提供的。
结合本《解释》的前三条,这个解释从总体上的意思是要保护“未签字”一方夫妻的权利。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要求。
综合本《解释》发布时间和内容。本人认为,最高院从偏向保护债务人过度到了偏向保护“未签字的夫妻一方”。这也是当今的具体社会现象所推动的。
自本《解释》生效后,以后只要夫妻一方没有对债务进行“签字确认”或者追认,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将很有可能成为个人债务。
因此,本《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回归“家庭日常生活”的本意。所以,夫妻一方不再担心另一方在外面“四面举债”了。
但是,如果作为债权人,要求清晰的认识的,如果你是打算要夫妻双方承担债务的,必须要夫妻双方都确认,否则将变为个人债务。
陈根律师 为你提供专业的 私人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