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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普通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别
浏览量:1327   发布时间:2018/5/11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之普通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别

作者:陈根律师

 

随着企业成长、发展的需要,企业会用大量的资金。大部分企业会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也有部分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但是由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快速凑集资金或者追求高利回报可能会走私非法集资的犯罪道路。

 

今天陈根律师将向大家介绍一下,普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别。

一、何为非法集资类犯罪

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普通借贷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别

1、出现频率不同

普通借贷属于企业偶发的行为;而非法集资往往是长期持续性的。

2、筹集资金的目的不同

普通借贷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生产需要;而非法集资所筹集的资金往往并没有真实投入企业的主营业务,甚至被企业部分人员个人挥霍。

3、对象不同

普通借贷的对象是特定的少数;而非法集资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

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名在表现形式上都是向不特定吸收存款,并承诺高息回报。这两个罪名的最大区别在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检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基本可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构成集资诈骗罪: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所有这两年国家一直在重点审查和打击这类犯罪。故希望所有的企业坚守法律底线,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贪图高息反而被骗钱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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