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这个《纪要》就近期比较频发的民间借贷案件及相关的刑事案件再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尤其是《纪要》提出了“职业放贷人”的概念。这对如今长期从事放贷的人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就《纪要》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相关规定做如下个人解读:
一、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要严格审查
民间借贷案件,本来对于事实部分的审查是比较宽松的,因为,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是比较简单、清楚的。但是,如果原告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那么,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还是事实,法庭都会相对其他案件有更高的要求。并且会重点审查借款发放的真实性、实际的借款金额以及利息、手续费、押金等具体的支付情况。
二、在执行阶段,减少对被执行人处罚
根据《纪要》的规定,如果执行申请人系“职业放贷人”的,那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在实践,执行法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三、依法征税
根据《纪要》的规定,如果执行申请人系“职业放贷人”的,并且本息都执行到位的,那么,法院将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的税率是20%。以本金100万,年利率24%计算,如果一年的利息全部收到应当是24万,那么,其应当缴纳的税款是48000元。
四、先行调解,严格审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纪要》要求,涉及“职业放贷人”的诉讼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从《纪要》的精神看,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是要保护的,但是对于“职业放贷人”做了一定的限制,并且严格审查是否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由此可见,法院并不鼓励“职业放贷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