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最高院证据规则精摘版
一 关于自认
第5条: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除非委托书明确排除,或者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
民诉法解释第96条:以下案件不适用自认,应当提供证据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二、电子证据
第15条: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94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域外形成的证据
第16条:在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四、鉴定
第33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37、38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要求监督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五、申请对方提交证据
第45、46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控制书证,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第48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或者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真实。
六、举证期间
第51条:各程序的举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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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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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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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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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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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证据的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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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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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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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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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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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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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证据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第55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驳回裁定生效之日恢复计算;
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并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的,该举证期限适用其他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案件,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公告送达的,公告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
七、质证
第60条: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八、当事人到场
第64、65、66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当事人无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九、证人出庭
第71条: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81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