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团伙诈骗金额近80万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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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由湖州市某分局出警将上述团伙抓获。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委托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
本人经过会见得出:本案构成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成立;当事人为普通业务人员。
在上述事实基础上,本人于经办民警进行了沟通,相互交换了对案件的看法。本人认为当事人涉案时间不长,在团伙中作用较低,可替代性较强,建议对我的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但是,公安部门认为我的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大(团伙诈骗金额近80万,个人诈骗金额近11万),认罪态度不是十分明确,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经过多次与公安部门沟通,公安部门均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1个月后,当事人被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报捕。本人及时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捕,但是检察院仍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我方再次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3个月后,本案被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人在阅卷后,及时向经办检察官提出了法律意见,并通过证据材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完全不用羁押。
本人多次分析案件材料后,积极和经办检察院沟通,也在会见中引导当事人尊重基本事实,尊重证据。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在当事人被羁押4个月后,检察院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同意采取取保候审。
之后,本人继续和检察院紧密联系,分析案情。最终,检察院同意我方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作出适用缓刑3年6个月的量刑意见。
案件进入法院后,经过与法官的沟通和交流,最终判决缓刑3年,相较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减少了6个月。
分 析
本案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基本事实在公安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如实交代。证据方面,电子数据比较齐全,故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固定,证据也相对比较充足。所以,本案无罪辩护是没有空间的。
再有当事人是普通业务员,在团伙中作用较小,并且已经如实供述,所以认罪认罚,将是比较好的选择。
因此,本人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积极配合调查、退赃。本人积极向公安、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取保,并且适用缓刑。
法条拓展
刑诉法(2012)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