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作者:陈根 律师
昨天(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并进行了答记者问。
这次最高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的内容不多,但是却是否重要,可以说将直接影响全国金融市场的走向。在本人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民间借贷解释》后,为大家做如下解读:
新的《民间借贷解释》从条文上说实际上只是做了2处修改,其地方都是微调,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但这2处修改的影响却是否重大。
修改一:降低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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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民间借贷解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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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的《民间借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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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间借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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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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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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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一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老的《民间借贷解释》规定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新的《民间借贷解释》规定了6种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新增“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这种情形。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将全部认定无效。不仅是“职业放贷人”,即使出借人没有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的就将认定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而通过中介对外借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2、只要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老的《民间借贷解释》,如果出借人仅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并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只有同时存在“高利转贷”和“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个条件,才认得民间借贷无效。而新的《民间借贷解释》规定,只要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就认得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这一款的修改,再结合《九民纪要》的精神,只要出借人在借款时仍有银行贷款未还的,都将可能被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3、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无效。
老的《民间借贷解释》同样要求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新的《民间借贷解释》删除了这一点,只要是筹集资金再转贷的一律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这个一款的规定,企业对外借款必须是自有资金,无论以任何方式筹集到的资金对外借款都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修改二:大幅下调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新的《民间借贷解释》彻底修改了老《民间借贷解释》的24%和36%这两个标准,统一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根据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就是15.4%。也就是说,法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为15.4%。而且是根据“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
而贷款市场报价利2019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所以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本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无论是贷款发生在什么时候,本司法解释都有约束力。
那么问来了!如果之前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但没有超过24%,并且一直在收取利息的,应当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本次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老的《民间借贷解释》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不仅无效,如果已经支付了,还需要返还。新的《民间借贷解释》将这个条款删除了。本人认为,只要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按照年利率24%或者以下收取了,借款人不能主张返还,也不能主张冲抵本金;但是2020年8月20日以后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归还本金计算。
从这一次最高院修改《民间借贷解释》,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对以“营利为目标”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持反对态度的。民间借贷将回归到最原始的“偶发的”、“熟人间”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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