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或者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作者简介:陈根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海群 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摘要
当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时,能否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止?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不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被羁押或者服刑也并不影响权利人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因此,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止;而还有一部分的人认为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的,虽然在法理上没有剥夺其民事权利,但是客观上确实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民事权利,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止。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其人身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导致其行使民事权利客观上存在障碍,应当认定其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服刑
一、背景
民事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而设立的,一旦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其诉讼权利,债务人就有权拒绝承担债务,权利人将丧失其胜诉权。同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诉讼权利,法律也规定在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特定的事由时,诉讼时效可以暂时停止计算,待特定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中止制度。那么,如果权利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国家相关部门羁押或者服刑的,是否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呢?这一点在实务界还是有很多的争论的,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本文仅探讨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的情况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的情况。
二、观点分歧
观点一: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持本观点的人认为: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明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并且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并没有剥夺其民事权利,其仍然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或者信件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不属于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如梁某与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本案中梁某因其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待其恢复人身自由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梁某认为:服刑期间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因为其在服刑期间客观上无法进行诉讼。该案由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沪0109民初2923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0)沪02民终379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梁某以其服刑为由,认为其服刑期间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但该理由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属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最终认定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观点二:应当认定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持本观点的人认为: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的,其行使权利的能力实际上确实受到了客观上的障碍,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项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中止。
如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中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待其恢复人身自由时,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排除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刘某起诉后,认为其在服刑期间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这段时间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李某认为服刑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其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案件由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豫1326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0)豫13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在服刑致人身自由受限,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诉讼时效从其服刑其满后继续开始计算。
三、观点和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的应当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项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5个事由,其中前4个都是具体事由,分别是:(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第5个为概括性的规定。即: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也就说,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仅是法条所明确列明的前4个事由,只要出现能够“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都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止。前4款仅是法条的一种列举,第5款才是对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不能机械地将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限定为法条列明的4个事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当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时,应当审查其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否确实导致权利人行使权利存在障碍。如果仅以权利人主张的事由不属于法条列明的4个事由之一就直接否定诉讼时效中止的,将违背诉讼时效中止的立法本意。
(二)被羁押或者服刑确实对请求权的行使造成了障碍
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能否成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主要看被羁押或者服刑这个事由是否导致了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受到客观障碍。如果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时,行使请求权确实客观上存在障碍的,就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反之则不能认定其诉讼时效中止。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第二种,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主张被羁押或者服刑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人认为:权利人虽然被羁押或者服刑,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不影响其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从理论上看,这个观点似乎没有问题,因为无论是被羁押还是服刑,权利人的民事权利确实并没有被剥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虽然没有被剥夺,但是因权利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权利人在实践中很难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很难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1、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存在客观障碍
由于服刑期间或者被羁押期间,权利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更无法当面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只能通过向债务人邮寄的方式提出履行请求权。然而邮寄的最基础要求是知道债务人的准确通信地址。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利人不知道债务人的通信地址,或者债务人的通信地址发生变化都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正常的调查可以了解到债务人的通信地址,但是如果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的话,就无法通过正常的调查方式获取债务人的通信地址,再加上相关的所有材料(如合同等)都不在身边,可能会出现权利人不知道债务人通信地址的情况,这也将直接导致其无法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存在客观障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权利人在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由于无法收集相关的材料,原有的材料也不能查阅,这将有可能导致权利人除了被告名字能够明确以外,其他信息权利人都有可能都无法明确。根据实际中各法院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身份材料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被告身份材料复印件的,也应当提供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地址等有效的身份信息。这些材料对于正常情况的权利人是可以提供的,但是在限制权利人人身自由的情况,就很难提供。由于无法提供法院立案所需的材料,从而使权利人无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也是如此。
另外,结合当今实际情况,如果权利人在羁押期间,有个别看守所甚至不允许在押人员通信。这直接导致了权利人的民事权利缺乏行使的途径。
有反对者认为,上述笔者所提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和委托家人来处理。但是,首先,如果权利人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是不能与家人会见的,所以无法委托家人处理;其次,实践中不是所有的被羁押或者服刑人员都有条件聘请律师,也不是所有的被羁押或者服刑人员都有家人愿意帮他处理的。即使有家人协助处理,在没有权利人本人的参与下,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客观障碍,如证据材料的收集受到限制等。因此,权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被羁押状态,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在客观上确实受到了障碍,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项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其诉讼时效应当中止。
(三)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符合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设立目的
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社会法律关系更加稳定。但是现实中会出现权利人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其权利,却因现实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行使其权利,如果诉讼时效继续进行,会导致权利人因时效超过而受到损害,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从而设立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当权利人被羁押或者在服刑时,并非权利人客观能够行使权利,而主观上故意拖延,怠于行使请权利,而是客观上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因为权利人由于被羁押或者在服刑,在客观上限制了权利人的人身自由,在没有外人协助的情况下,权利人很难独立完成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使在有他人协助的情况下,由于权利人本人无法亲自出面处理,也会到导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各种障碍,如相关的证据材料无法找到,义务人对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资格不认可等等。因此,权利人在被羁押或者在服刑期间,对其按照诉讼时效中止制度处理,完全符合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对权利人也更加公平。
四、意义
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司法公正。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目前的确没有法律法规作出了明文的规定。这将使全国各地的法院就此事的判决无法可依,全国各地法院只能根据法律原则、法理进行推导,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也导致了全国各地对同一事件作出了可能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导致了所谓的“同案不同判”。这样的结果会给普通大众一种“司法不公”的错觉。这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也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社会总是丰富多彩的,新的情况和新的事物总是在不停地出现。因此,立法、司法部门应当积极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总结和完善,让法律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五、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为《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还是沿用《民法总则》的内容,并没有进行修改,所以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也没有变化。为了能够有效地解决本文的争议,建议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对《民法典》诉讼时效部分的内容进行解释,明确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能够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