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学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浏览量:1245   发布时间:2021/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您提供专业、全面、权威的私人法律服务。
预约咨询电话:18358154991
访问量:1385604人次
网站创办人:陈根律师
Copyright 2014-2023.12 jiashifaxu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CONTACT
手机:18358154991 传真:0571-85862579
微信:shuangyumnb 订阅号:杭州律师陈根 chengenlawyer
邮箱:2897273113@qq.com QQ:289727311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10幢8楼
扫一扫轻松沟通